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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草庙镇丁东村支书徇私舞弊何时休

来源: 说法周刊 时间:2026-03-18 16:03 作者:说法周刊 浏览: ->手机浏览此文章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北灶村家庭农场企业法定代表人唐灯艮实名反映,该村原支书朱某华在任职期内以威胁、要挟等手段向家庭农场等集体、个人乱收费,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违法、违纪、违规。村土地流转,擅自剥夺反映人报名权利,串标、打击报复反映人,严重损害集体、村民切身利益。

该村修路6年拖欠村民劳动报酬,拒不给付,当事人2025年两次在中央巡视组驻江苏巡视期间走访举报,才迟迟给付部分,主张的利息1分未给。捏造村保洁员,骗取国家、集体资金近万元,违反党纪、政纪、刑法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利益,特向媒体反映、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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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人唐灯艮陈述:本人系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兆丰村人,与草庙镇北灶村隔河相望。2019年北灶村土地流转向社会公开招标,本人取得一千多亩土地流转经营权,相关合同确认从事稻、麦种植和高效农业生产,认定了权利人可以从事大棚瓜果、蔬菜等各种高效益经济作物生产。

2022年10月本人种植1000多亩西瓜,遭到该村支书朱某华的威胁、要挟,每亩田要求缴村部300元,合计30.9万元,否则对农田灌溉断电、断水。本人辩称:我们一河之隔的万盈镇同属盐城市大丰区管辖,全镇各村民多年种西瓜一直未收取任何费用,草庙镇北灶村为何要收西瓜款?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村有众多村内外的西瓜种植户,每亩缴款金额各不相同,而且有的西瓜种植户一分钱都未缴纳,为何要我唐灯艮向北灶村全额缴纳每亩300元西瓜款?是何缘故?该村支书朱某华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是否涉嫌乱收费?是否严重破坏草庙镇招商引资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第九条:禁止在乡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摊派费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唐灯艮陈述:朱某华在擅自收取西瓜款,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不缴款就对反映人承包田断电、断水,”从2022年10月至12月期间,村支书朱某华一直实施对反映人承包田恶意断电、断水行为。本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如不缴款,瓜苗不能如期培育、生长,可能严重影响来年的产量而亏本,加之我是外乡人,该村支书报复我怎么办,2025年12月14日本人被迫向北灶村银行账户缴款3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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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灯艮向法律服务人员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达到2000元可立案追诉。

事实证明朱某华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采取要挟的行为,对受害人种植西瓜实施断电、断水,非法索取受害人30.9万元事实,其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要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对党员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全赔。对于主动上缴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规定返还单位、个人。

上述法律认定朱某华不但应被追究法律责任,而且依纪规定,应返还我的西瓜款及利息。朱某华身为基层组织党员干部,上述行为不仅可能滋生腐败温床,而且影响了基层组织的公信力。

2025年11月草庙镇丁东村500亩土地对外公告流转,唐灯艮及时缴纳报名费和保证金99628元,2025年11月21日在草庙镇政府开标、竞标。朱某华已从本镇北灶村调至丁东村任支书,开标前一天,朱某华退回我所缴费用,取消我报名参加竞标资格,但未依法书面告知我相关的事实与理由,严重剥夺我陈述和辩解的权利,更未告知本人,如不服,就此事可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参加本次投标、竞标的有较多丁东村村民,在同等条件下,本次中标却是连报名资格都没有的本区外乡镇的陆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事实证明丁东村支书朱某华未依法执行,在丁东村土地流转中,因其曾在北灶村违法收缴西瓜款,唐灯艮与其近两个月的对峙、抗衡而怀恨在心,本次土地流转无故取消唐灯艮报名资格,其涉嫌借机报复权利人,又因恶意串通,让无报名主体资格的外乡镇人员陆某中标,其行为破坏了招投标公共秩序,严重影响草庙镇招商生态环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应从重加重处罚。该串标事件被举报后,丁东村流转的500亩土地至今撂荒,没有种植任何农作物,严重造成了村集体、村民的经济损失。

唐灯艮陈述:根据草庙镇北灶村沈某提供的“情况说明”及银行流水证明,2022年朱某华任北灶村支书期间,伙同村会计将本村一直从事工程建设的沈某捏造成从事村保洁员工作,骗取国家或集体8015元资金,涉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金额达到3000元,应予刑事立案。本案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已共同骗取并非法占有了8000元国家、集体资金,已构成诈骗罪立案追诉要件。

唐灯艮根据北灶村沈某提供的“本村拖欠本人工资报酬长达六年,情况说明”:2020年本村支书朱某华等人安排,“让我帮助村部修路,我带挖机并请村民修了3个月公路,工程验收结束后,村部长达6年拒不给付我劳动报酬37773元,每年向村干部讨要,一直被推诿、扯皮。

2025年7月至9月,中央巡视组进驻江苏省南京市,我去举报过两次。在中央巡视组两次督导下,草庙镇北灶村迟迟于2026年1月27日和2026年2月14日才给付我部分工资报酬,还有2000元未给付,长达6年的利息上万元,虽然多次主张,但至今1分钱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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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1人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达5000元以上,应予刑事立案。

本案村支书朱某华主观上故意拖欠本人工资37773元及6年利息,客观上实施长达6年拒不给付受害人劳动报酬的行为,经中央巡视组两次督促,仍未结清本息,多次对抗巡视组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其客观、主观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件,依法应立案追诉。其行为、案情极其恶劣,严重违反了党纪、政纪,成为了破坏干群关系的典型案例。

唐灯艮陈述:盐城市大丰区草庙镇丁东村支书朱某华,违法、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本人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本人将草庙镇丁东村支书朱某华相关违法事实向区纪委监委检举,并依法向媒体单位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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